众所周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但仍有个别司机以身试法,抱着侥幸心理酒驾上路,路遇交警设卡检查后,还上演了一出不顾交警拦截,强行驾车冲卡逃离的闹剧……近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苏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一案提起公诉。
简要案情
酒驾不是儿戏,法律不开玩笑;配合警察的正常执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遇交警执法检查时,请主动配合,切莫心怀侥幸企图逃避法律制裁。根据法律规定,暴力阻挠、加速闯卡逃避检查的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对交警人身攻击或打砸毁坏警用装备可能构成袭警罪,将会面临比危险驾驶罪更严重的刑罚。
而且,酒后认知和控制能力减弱,加速冲卡“逃窜”,车辆如同失控的“猛兽”,给沿途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将带来严重威胁,一旦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甚至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惩罚。
所以,请各位驾驶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时刻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莫醉上加“罪”!
普法课堂
【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妨害公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袭警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死亡、重伤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来源:裕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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