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一人醉驾冲卡被提起公诉

众所周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但仍有个别司机以身试法,抱着侥幸心理酒驾上路,路遇交警设卡检查后,还上演了一出不顾交警拦截,强行驾车冲卡逃离的闹剧……近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苏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一案提起公诉。


简要案情


2024年1月10日凌晨,苏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六安市裕安区磨子潭路某小区附近,遇交警设卡查缉酒驾,其未停车配合依法检查,而是撞倒路边护栏及防护区锥桶后加速冲卡逃离。在交警将苏某截停时,其再次驾车加速撞开拦截的执勤车辆并逃离现场,后被增援交警截停控制。经鉴定,苏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又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苏某到案后,深刻认识到自己驾车强行冲卡逃离的行为既严重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也给执勤交警及周围群众的人身安全带来巨大的威胁,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悔恨不已,并表示吸取教训,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检察官提醒

酒驾不是儿戏,法律不开玩笑;配合警察的正常执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遇交警执法检查时,请主动配合,切莫心怀侥幸企图逃避法律制裁。根据法律规定,暴力阻挠、加速闯卡逃避检查的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对交警人身攻击或打砸毁坏警用装备可能构成袭警罪,将会面临比危险驾驶罪更严重的刑罚。

而且,酒后认知和控制能力减弱,加速冲卡“逃窜”,车辆如同失控的“猛兽”,给沿途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将带来严重威胁,一旦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甚至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惩罚。

所以,请各位驾驶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时刻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莫醉上加“罪”!


普法课堂 



【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妨害公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袭警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死亡、重伤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源:裕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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