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4-03-13 11:40信息来源:就业处 浏览次数:828 字体:【    】


一、哪些单位和个人需要参加失业保险?

答:根据《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单位和个人参加失业保险按什么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

答:根据《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107号)等规定,我省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全部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确定,职工个人和参保单位均按0.5%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中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的是哪些情形?

答: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

1.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失业保险金;

2.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起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六、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申领地市本级最低工资标准的90%计发失业保险金。

 

七、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有哪些待遇?

答:根据《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等有关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同时享有以下待遇:

1.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向其遗属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八、如何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答:失业人员可以通过失业保险待遇全国统一申领入口(全国网上通办)(si.12333.gov.cn)或登录支付宝、微信电子社保卡“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或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http://61.190.31.166:10001/ggfwwt)“失业保险金申领”进行申领,也可以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线下办理。

根据《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自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九、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十、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按照领金人员死亡时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抚恤金标准,以领金人员死亡时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一次性发给其遗属。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

 

十一、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